法院参照国内最高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黄昆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因黄昆肇事后逃逸,故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原告居住地经济状况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差距很大的实际情况,本案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明显不妥,依据综合考虑优先保护受害人和均衡保护责任人的原则,本案受害人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内城镇最高标准来确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82500元;被告黄昆赔偿刘先生150668元。
本报南昌10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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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江西律师徐硕友认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香港居民刘先生被车撞倒重伤,其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内城镇最高标准来确定。”徐硕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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