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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局长 袁伟民
2003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登山运动发展,确保国内登山活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
中国登山协会、地方各级登山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供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第六条登山团队设置领队(队长)。领队(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领队(队长)的指挥。
第七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第八条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九条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计划书;
(六)装备清单;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条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凭《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可以委托批准部门代办。
第十二条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登山团队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线、山峰地区气象特征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资料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登山团队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山峰,应当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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