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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领域干部几乎不流动 极易形成“原地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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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08: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09月12日 10:0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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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一个医院担任院长的纪维华与担任科室主任的徐宝凤夫妻二人涉案总额高达670余万元 图为涉案首饰。

  “一个医院一干一辈子,一个岗位一呆几十年”,医务人员几乎不“流动”。32件35人医疗领域职务犯罪表明——
  医疗行业易形成“不挪窝的腐败”
  医疗领域腐败是个顽疾,一直没有得到较好“根治”。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立案查处的32件35人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表明,医疗领域腐败主要呈现三种类型,具有共性,根源在于“一把手”权力过大,监督流于形式,还有医务人员不流动,形成“不挪窝的腐败”。
  三种腐败类型
  据办案人员介绍,32件35人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三种类型,每一类都具有相似的共性。
  “一言堂”型。“一言堂”即“家长”制,是一种一人独大的武断式掌权行为。医疗领域各单位有其特殊性,无论业务、人事还是财务都有很强的独立性,与外界鲜有往来,就像一座封闭的堡垒。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无论是外部还是内部的监督机构、监督力量,都很难对掌权者形成强有力的监督。
  苍山县中医院原院长龙学全,是一位从乡镇卫生院普通医生走上县级医院的“一把手”。2004年在担任中医院副院长时,他就将医院要害部门的权力揽在手中“从中牟利”,“家长”制的管理模式从那时起已在其身上暴露。到了“扶正”任院长之时,更有过之而无不及。2010年6月,龙学全案发。2012年8月,临沂市中级法院认定龙学全担任中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贪污公款151余万元、受贿43.5万元、挪用公款165万余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办案人员介绍,在立案查处的35人中,单位“一把手”有10人,从这10人的犯罪情况看,基本都属于“一言堂”型犯罪。“医院的掌权者若想搞‘一言堂’,基本是一搞一个准。”
  “潜规则”型。“潜规则”在多个行业流行,不少人对此甚至表示认同,见多不怪。在医疗领域,“潜规则”甚至是公开或半公开的“秘密”。比如:病人要动手术,亲属不给主刀医生送红包或请吃饭,心里就不踏实;药品业务员上门推销业务,不给“说了算”的领导送上感谢费,生意就别想谈成;想进医院上班还想占个编制,不到领导家中“坐坐”,即使有业务专长也担心没戏……“潜规则”下的一方与另一方基本形成了一种默契:有“行规”按“行规”办,无“行规”按约定办,可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2004年到2010年间,临沂及济南的两家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到临沂市肿瘤医院联系业务,必先到时任院长的马幼平那里“意思意思”,双方心照不宣。临沂市兰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他共从上述两家医药公司医药代表手中收受106.9万元、4000美元。2010年12月,马幼平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蚁贪”型。“蚁贪”,尽管每次并不起眼,但又源源不断,累积起来却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样的贪贿就像温水煮青蛙,慢慢将贪婪者拖入犯罪深渊。王平原是费县医院外四科主任,在当地是一位很有名气的外科医生。平时做骨科手术常用到一种钢板。生产这种钢板的厂家省内就有好几家,用哪一家的由他这位主刀医生说了算。纪某是济南生产这种钢板的厂家经理,每次来费县推销时,一定要到王平这里和他“打声招呼”。只要这个“招呼”一打,基本连正常的招标程序都免了。据案发后统计,王平7年时间共分71次从纪某手中收受33.88万元回扣。如果将这笔贿赂分成71份,每一份也可能“并不起眼”。2010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平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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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8: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为何成了摆设
  “管理制度成了摆设,这是首要原因。”谈到医疗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问题,办案人员这样表示。
  办案人员介绍,查办案件时到发案单位一看,各种规章制度、各种约束性规定以及各种操作流程要么挂在墙上要么登在文件上,样样不缺,医院在显眼位置还设有监督服务台、举报箱以及留言簿等等,“但这些东西能起多大作用,是个疑问”。至少从目前查办的犯罪情况看,也只是一些应付检查的摆设,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对于监督领导者权力的运行作用实属有限,根本起不到实质性作用。“管理制度一旦成了摆设,遏制职务犯罪也就成了空话,腐败案件高发也就成了必然。”
  纪维华案发前长期担任莒南县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集单位财政、业务、人事以及工程建设等大权于一身,妻子徐宝凤是院内三科主任。纪维华主持医院工作长达15年之久,单位的各个要害部门都有“他的人”,他干什么事都会有人附和叫好。案发前几年,“医院的事就是他的事,他的事也就是医院的事”,他在会议上每提出一项措施,很少能听到“不同声音”。在他面前,管理制度成了摆设。2011年5月,纪维华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徐宝凤因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夫妻二人涉案总额高达670余万元。
  第二个原因是,医务干部基本不交流,“原地腐败”。
  在医疗单位,上至领导,下至中层主管及普通人员,除了极少数的综合服务人员外,大都是行医出身,都有一技之长。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决定了医务人员很少能与领域外其他单位人员进行交流,特别是那些有医务特长的专家型人才,即使在本领域内各单位间流动,有时也会被本单位以人才难得为由抓住不放。因此,不少医务人员在一个岗位上一干就是一辈子,有的领导一干可能就是“终身制”。
  “医务人员‘不挪窝’,就容易催生腐败。”办案人员分析说,而交流、调动对职务犯罪有较好的预防作用。
  办案人员介绍了一起典型的“原地腐败”。苍山县向城镇卫生院院长苗金山和副院长付全法,两人都是从该院成长起来的干部,在卫生院20多年没“挪窝”。2011年6月,二人案发,他们合伙贪污公款50多万元,苗还分19次受贿6万元,付分9次受贿1.49万元。2011年12月,两人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第三个原因是,内外监督被“架空”。客观地说,医疗机构的监督措施比较健全,上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领域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外有社会上聘请的医务监督员的监督,内有本单位纪检监督,以及群众和社会监督等等,可谓“多而全”、“细而广”。可是,从近几年的办案情况来看,这些监督基本上流于形式。监督一旦被架空,有关人员的胆子就变大,一旦胆子变大,“一言堂”、“潜规则”、拿回扣就肆无忌惮。2000年至2009年10年时间,费县人民医院原设备科主任李辉利用单位进设备之机,先后30余次从8个单位14人手中收受贿赂16万元。2011年12月,李辉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既要治病救人,也要“治医”
  近年来,发生在医疗领域的腐败令人深恶痛绝,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治病的同时,更应当将自身的顽疾彻底根治。办案人员认为,只有把自身的“疾患”治彻底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为患者服务的质量。
  首先,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单位领导层的管理。要提倡医务干部交流,不能让单位领导或者部门主管在一个位置上呆得太久或主抓一项工作时间太长,经常性交流也是对医务干部的一种保护。交流范围尽可能在本地区医疗领域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跨地区交流,提倡到异地任职;单位领导或部门主管不能搞“终身制”,实行选任制、任期制,采取竞聘上岗、任人唯贤地选拔和使用,这样才有利于避免“小圈子”和“家长制”作风。莒南县人民医院外二科原主任王远华,当科室副主任时就主持科里的工作,在这个位置上一干就是十几年,他收受回扣基本是公开的秘密,因为医术高明,院里顺着他。2010年12月,他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其次,加大监督力度。所办理的32件职务犯罪案件,由群众举报的达24件,占75%,由此一方面可以看出群众监督的威力,另一方面也表明医疗机构系统自身监督“匮乏”。医疗机构必须充分利用单位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把挂在墙上的“形式监督”落实到实际当中。今年以来,临沂市医疗卫生系统先后两次聘请检察官给医务人员开办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表明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犯罪预防越来越重视。但仅靠几场讲座,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还要从制度上加以制约,“双管”齐下治理医疗腐败。(卢清华 朱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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